一、大连污水处理后水质标准概述
污水处理后的水质达标标准是指经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或回用时,水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必须达到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限值要求。这些标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技术依据,也是污水处理设施设计、运行和监管的基础。
我国现行的污水处理后水质标准体系主要包括:
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-2002)
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8978-1996)
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》系列标准(GB/T 18920-2020等)
地方性排放标准(如北京、上海等地的更严格标准)
这些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、污水回用用途等因素,设定了不同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和限值要求。
二、主要水质指标及限值要求
(一)常规污染物指标
化学需氧量(COD)
一-级A标准:≤50mg/L
一-级B标准:≤60mg/L
二级标准:≤100mg/L
三级标准:≤120mg/L
生化需氧量(BOD5)
一-级A标准:≤10mg/L
一-级B标准:≤20mg/L
二级标准:≤30mg/L
三级标准:≤60mg/L
悬浮物(SS)
一-级A标准:≤10mg/L
一-级B标准:≤20mg/L
二级标准:≤30mg/L
三级标准:≤50mg/L
氨氮(NH3-N)
一-级A标准:≤5(8)mg/L
一-级B标准:≤8(15)mg/L
二级标准:≤25(30)mg/L
括号内为水温>12℃时的限值
总磷(以P计)
一-级A标准:≤0.5mg/L
一-级B标准:≤1mg/L
二级标准:≤3mg/L
总氮
一-级A标准:≤15mg/L
一-级B标准:≤20mg/L
二级标准::-
(二)有毒有害物质指标
重金属类
总汞:≤0.001mg/L
总镉:≤0.01mg/L
总铬:≤0.1mg/L
六价铬:≤0.05mg/L
总砷:≤0.1mg/L
总铅:≤0.1mg/L
有机污染物
石油类:一-级标准≤1mg/L,二级标准≤3mg/L
挥发酚:≤0.5mg/L
苯并(a)芘:≤0.00003mg/L
(三)微生物指标(适用于回用水)
粪大肠菌群数:≤1000个/L(景观环境用水)
总余氯:≥0.2mg/L(管网末端)
三、不同排放去向的水质标准差异
(一)排入不同水体的标准差异
排入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:执行一-级A标准
排入地表水Ⅳ、Ⅴ类功能水域:执行一-级B标准
排入城市下水道:执行三级标准
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:可适当放宽预处理标准
(二)回用水水质标准差异
城市杂用水:执行GB/T 18920标准
COD≤30mg/L
浊度≤5NTU
色度≤30度
景观环境用水:执行GB/T 18921标准
分为观赏性景观用水和娱乐性景观用水
氨氮≤5mg/L
总磷≤0.5mg/L
工业用水:执行GB/T 19923标准
根据用途分为冷却用水、洗涤用水等
硬度、电导率等指标有特殊要求
四、特殊行业排放标准
某些行业除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外,还需执行行业标准:
医疗机构污水:执行GB 18466-2005
粪大肠菌群≤500MPN/L
总余氯:2-8mg/L
电镀废水:执行GB 21900-2008
总镍≤0.5mg/L
总铜≤0.5mg/L
造纸工业:执行GB 3544-2008
可吸附有机卤素(AOX)≤15mg/L
五、水质达标判定方法
采样要求:
24小时混合样
至少每2小时采样一次
取日均值作为判定依据
监测频次:
COD、氨氮等主要指标:每日监测
重金属类:每月至少一次
全分析:每季度至少一次
达标判定:
所有指标均符合限值要求
超标项需分析原因并整改
连续超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
六、水质标准发展趋势
标准日趋严格:
新增污染物控制项目
现有指标限值不断降低
特别关注新兴污染物(如抗生素、微塑料)
差异化管控:
根据环境容量实施差别化标准
重点区域执行特别限值
标准体系整合:
逐步统一各类标准
加强标准间的协调性
污水处理后水质达标标准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技术支撑,随着技术进步和环保要求提高,这些标准将持续更新和完善,以促进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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